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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2002年9月23日 深府[2002]169号)


  2002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今后规划工作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知》对于进一步强化规划对城市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和管理
  深圳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颇具规模的现代化城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在高速发展中也积累和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土地资源、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后备资源紧张;一些地方和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违背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低水平重复建设;个别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规划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纵容姑息违法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不足,违法建筑屡禁不止;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滞后,不能适应城市规模快速增长的需要。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市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区、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紧密联系我市实际,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作为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同时,要始终坚持城市规划的大局观念,控制城市建设的合理规模,完善规划制定、规划决策和规划实施体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特区外城镇规划建设水平
  (一)各区、镇政府要按照“一市多城、众星拱月”的规划布局,认真组织实施本区域卫星新城的规划与建设。要提高建设水平,带动特区外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促进全市城市质量的整体提高。同时,要加强全局观念,注重区与区之间、镇与镇之间基础设施的协调发展,合理安排布局和建设时序,防止基础设施低效率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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