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1日)废止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律师事务所
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 深司[2002]11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我市公证复查复议工作的通知
(1999年10月19日 深司[1999]109号)
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处:
近年来,我市公证事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诸多原因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各公证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的现象;有的公证员思想上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错误倾向,从而放松了对公证文书质量的管理,致使当事人投诉及要求撤销公证文书的案件逐年增加;在处理公证投诉案件时,有的公证处、司法局不够重视,查处不力,对投诉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能推则推,极力护短;有的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对上级部门批转的案件,不主动配合,不及时上报处理结果;有的能拖则拖,使投诉案件长期得不到处理,致使当事人层层上访,到处告状。这些情况严重损害了我市公证机关的声誉和公证人员的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直接危害到我市公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保障《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的正确实施,加强我市公证投诉案件复查复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司法局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
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9]059号)及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尽快成立公证复查机构,并将组成人员名单于11月15日前报市司法局政策法规处和公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