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7日)重新发布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律师事务所
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 深司[2002]11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
(深圳市司法局 1997年10月7日 深司[1997]147号)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调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整体办案水平,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调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整体水平,本着“义务为主,适当补贴”的原则,特制定“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助案件”是指符合《
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并指派援助人员具体承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助案件”是指符合《深圳市法律援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查批准并直接指派援助人员具体承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 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援助机构应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