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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开展律师责任保险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1日)废止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律师事务所
 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 深司[2002]11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责任保险的通知
          (1997年6月17日 深司[1997]92号)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确立的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是我国律师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树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良好形象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为了落实《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为我市律师执业提供风险保障,市局在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多次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律师系统中开展律师责任保险,并通过反复比较、协商,选择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市律师责任险的保险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律师责任保险,是贯彻落实《律师法》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深化律师工作改革,减低律师执业风险的一个重要举措。为此,市局要求全市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包括专、兼、特律师)都要从这一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律师责任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加律师责任保险。
  二、律师责任险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统一投保。每位律师的保费设立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五个档次。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投保,也可以选择高于上述标准的保费投保,费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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