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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总会计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从事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等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注册资本十万元以上;
  (二)有三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二名;
  (三)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施。
  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会计咨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由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承接,个人不得承接代理记账业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任何单位不得委托不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凭证传送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代理记账机构的负责人和委托人的负责人审阅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账机构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二十四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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