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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修改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于2002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29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做好会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单位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五条 单位在办理会计法十条所列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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