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1日)废止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律师事务所
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 深司[2002]11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1997年3月25日 深司[1997]42号)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我市自1993年实行律师体制改革以来,全市律师事务所除少数国资所归区司法局管理外,大部分由市局管理。这一管理体制形式不但不利于调动各区司法局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市局的工作压力,不利于律师工作的管理。为了强化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管理,市局决定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
在各区司法局原来管辖的国资所的基础上,根据地域与人员相结合的原则,划出部分合伙所给各区管理。即南山、宝安、龙岗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分别划归各区司法局管理;市内律师事务所根据所属辖区、律师事务所多数合伙人改制前的隶属关系,分别划出部分给福田、罗湖区司法局管理。划分后各区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为:
南山区司法局:深港所、蛇口所。
宝安区司法局:宝安所、经纬所、宝城所、西乡所。
龙岗区司法局:远东所、金湖所。
福田区司法局:五洲所、鹏城所、君联所、格威所、瑞特所。
罗湖区司法局:罗湖所、东海所、益人所、众诚所、通达所、同仁所。
今后,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内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归各区司法局管辖。
一、区司法局管理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