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区司法局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
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9]059号)及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尽快成立公证复查机构,并将组成人员名单于11月15日前报市司法局政策法规处和公管处。
二、各公证处要设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公证投诉案件的复查工作。对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有关部门来函反映的问题,应建立登记制度,并及时查处,一般要在两个月内处理完毕。对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将情况回复投诉人或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不得久拖不决。
对需要作出撤销、拒绝撤销或者变更公证文书的,应当在决定书上写明主要理由及法律依据,并需注明当事人如对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公证处的主管司法局投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的规定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书。
三、公证处在复查案件时,该公证事项的原承办人和审批人应当回避,但在查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原承办人和审批人对案件的意见。重大复杂的复查案件,公证处应当提交处务会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告知原承办人和审批人。对于那些作出撤销或变更处理的典型案件,可整理成案例,发给公证人员参考,以吸取经验教训。
四、市局公管处在必要时,可直接查处公证投诉案件,对一些典型的错假案件进行通报。
五、对复查复议发现的错假证情况,各司法局、公证处要造册登记,在公证员的年审注册和年度考核时考虑有关责任人的情况,体现责任。对出具错假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认真执行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对有关公证的投诉案件,各公证处、司法局作出撤销决定的,或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应当将决定、判决或裁定的副本上报市局公管处和政策法规处。
七、为规范有关复查文书的制作,现将《撤销(不予撤销)××号公证书的决定》(附件1)和司法局受理投诉后作出的行政决定书(附件2)格式发给你们试行,对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公管处、政策法规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