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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因承办律师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二)接受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援助案件的。
  第十条 承办律师应在援助案件(事项)办结后十五天内持《指派援助律师通知书》和案件材料到援助机构办理结案手续,并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经审核无误后,在援助机构财务部门领取办案补助。注9(注9:此条原文为:第十条 承办律师应在援助案件审结后十五天内持《指派援助律师通知书》和办案材料到中心办理结案手续并填写《结案登记表》,经审核无误后,在中心财务部门领取办案补助;)
  第十一条 律师承办非诉讼援助案件,其补助数额可参照办理诉讼案件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各区法律援助机构发放办案补助费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注10(注10:此条原文为:第十二条 各区法律援助中心发放办案补助费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注11(注11:此条文为增加条文。)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我市公证复查复议工作的通知
         (1999年10月19日 深司[1999]109号)

各区司法局、市公证处:
  近年来,我市公证事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诸多原因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例如,各公证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的现象;有的公证员思想上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错误倾向,从而放松了对公证文书质量的管理,致使当事人投诉及要求撤销公证文书的案件逐年增加;在处理公证投诉案件时,有的公证处、司法局不够重视,查处不力,对投诉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能推则推,极力护短;有的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对上级部门批转的案件,不主动配合,不及时上报处理结果;有的能拖则拖,使投诉案件长期得不到处理,致使当事人层层上访,到处告状。这些情况严重损害了我市公证机关的声誉和公证人员的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直接危害到我市公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的正确实施,加强我市公证投诉案件复查复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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