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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在各区司法局原来管辖的国资所的基础上,根据地域与人员相结合的原则,划出部分合伙所给各区管理。即南山、宝安、龙岗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分别划归各区司法局管理;市内律师事务所根据所属辖区、律师事务所多数合伙人改制前的隶属关系,分别划出部分给福田、罗湖区司法局管理。划分后各区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为:
  南山区司法局:深港所、蛇口所。
  宝安区司法局:宝安所、经纬所、宝城所、西乡所。
  龙岗区司法局:远东所、金湖所。
  福田区司法局:五洲所、鹏城所、君联所、格威所、瑞特所。
  罗湖区司法局:罗湖所、东海所、益人所、众诚所、通达所、同仁所。
  今后,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内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归各区司法局管辖。
  一、区司法局管理职权
  区司法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行使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撤消的初审工作;
  (二)律师资格、执业证书申报的初审工作;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税务等专项法律服务资格的初审工作: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检、注册的初审工作;
  (五)律师业务的指导、检查和培训工作:
  (六)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工作:
  (七)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考察、考核和教育提高工作;
  (八)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犯执业纪律的调查取证工作;
  (九)律师党务、群团组织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律师事务所报表、资料的统计、上报和业务档案的管理、检查、评比工作;
  (十一)律师的人事档案管理和律师出国、出港考察、培训、政审工作。
  二、经费管理
  划分给各区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注册费在扣除年检、注册费用开支及按规定上交省、市律协会费外,其它部分归各司法局管理。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严禁在公证收费中提取回扣的决定
         (1997年5月4日 深司[1997]66号)

  为了加强公证处的廉政建设,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严禁在公证收费中以任何形式提取回扣,违者将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过去有关的规定、通知与本决定不符的,一律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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