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区司法局原来管辖的国资所的基础上,根据地域与人员相结合的原则,划出部分合伙所给各区管理。即南山、宝安、龙岗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分别划归各区司法局管理;市内律师事务所根据所属辖区、律师事务所多数合伙人改制前的隶属关系,分别划出部分给福田、罗湖区司法局管理。划分后各区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为:
南山区司法局:深港所、蛇口所。
宝安区司法局:宝安所、经纬所、宝城所、西乡所。
龙岗区司法局:远东所、金湖所。
福田区司法局:五洲所、鹏城所、君联所、格威所、瑞特所。
罗湖区司法局:罗湖所、东海所、益人所、众诚所、通达所、同仁所。
今后,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内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归各区司法局管辖。
一、区司法局管理职权
区司法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行使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撤消的初审工作;
(二)律师资格、执业证书申报的初审工作;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税务等专项法律服务资格的初审工作: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检、注册的初审工作;
(五)律师业务的指导、检查和培训工作:
(六)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工作:
(七)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考察、考核和教育提高工作;
(八)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犯执业纪律的调查取证工作;
(九)律师党务、群团组织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律师事务所报表、资料的统计、上报和业务档案的管理、检查、评比工作;
(十一)律师的人事档案管理和律师出国、出港考察、培训、政审工作。
二、经费管理
划分给各区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注册费在扣除年检、注册费用开支及按规定上交省、市律协会费外,其它部分归各司法局管理。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严禁在公证收费中提取回扣的决定
(1997年5月4日 深司[1997]66号)
为了加强公证处的廉政建设,根据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六十三条、第
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严禁在公证收费中以任何形式提取回扣,违者将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过去有关的规定、通知与本决定不符的,一律以本决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