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已被《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7日)重新发布*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深圳市司法局关于严禁在公证收费中提取回扣的决定”、“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责任保险的通知”、“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我市公证复查复议工作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1日)废止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律师事务所
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 深司[2002]11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1997年3月25日 深司[1997]42号)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我市自1993年实行律师体制改革以来,全市律师事务所除少数国资所归区司法局管理外,大部分由市局管理。这一管理体制形式不但不利于调动各区司法局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市局的工作压力,不利于律师工作的管理。为了强化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管理,市局决定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