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废止<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4日)废止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 深科[2002]10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2000年3月14日 深科[2000]14号)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9]171号),切实掌握和了解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整体水平,有利于建立创新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开发、转化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成果的内容
科技成果系指通过研究活动取得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一般分为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
二、科技成果登记的作用
(一)是国家和地区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整体水平的实际反映;
(二)是国家对科技人员的研究、开发取得成果确认的重要方式;
(三)为国家和地区制定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四)是申报科技进步奖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之一;
(五)是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广、交流、查新、交易、提高的需要;
(六)对科研工作和科研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三、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个人,根据市场需要开发的科技成果,取得市场承认并获得效益后,经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评估、评审、行业审定或获得政府科技奖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