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的实施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4日)重新发布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 深科[2002]10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的实施办法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1999年12月1日 深科[1999]95号)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9]171号,以下简称《规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属于深圳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在财政上列支,实行“先征后返”的操作方式;属于中央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经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和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抄送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并由企业按减免税的规程,报经市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三、为保障深圳市科技顾问委员会的正常运作,切实增强政府产业导向决策的科学性,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从科学事业费中安排300万元用于支付聘请专家和受委托的非政府性技术评估机构及咨询服务费。
四、《规定》第一条所指的有效、合理地配置政府资源,是指政策的各项优惠要面向不同所有制的在深企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年由财政、科技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3—5家非政府性的技术评估机构,籍此把深圳市科技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细化,为政府职能部门实施优惠政策提供客观的评估意见。同时,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一律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及行业监督,评估报告的公告期为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