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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第五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单位的条件:
  (一)项目要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要有科技开发队伍、具备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以及有专门部门或技术人员管理科技工作;
  (三)要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要有配套资金,有偿使用的单位要有资金偿还能力。
  第六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主要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监督管理,即负责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监督把关,有关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企业依据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立项申请,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市科学技术局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评估、论证、调查、筛选,聘请由若干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初步安排项目清单;
  (三)市财政局与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局在初步安排项目清单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审定项目、金额、偿还比例与期限;
  (四)三局联合下文执行;
  (五)企业与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签定项目合同和资金使用合同。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资金主要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设立“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并按三局联合发文的项目发放资金。在资金使用合同签订半个月内将款拨给用款单位,并通报市科学技术局;
  (二)为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用款单位必须对财政无偿或有偿拨入的资金和单位的配套资金(要说明资金来源)独立核算,每年向市财政局和科学技术局报送财务报表,同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三)有偿使用的资金,项目单位应按资金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和占用费;
  (四)对无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所构成的固定资产,企业单位列入“国家资本金”和“固定资产”,事业单位列入“固定资产基金”和“固定资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用科技三项费用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其所有权归市属国有,使用权归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开放使用)。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合同管理:
  (一)凡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都必须签订合同,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用款单位和担保单位(无偿使用的合同可免担保)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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