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6日)废止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 深科[2002]10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深圳市财政局
1999年1月6日 深科[1999]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以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为原则,以及以少花钱多办事、办成事的精神,大力推动我市科技工作的发展,现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市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的发展科技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新产品开发和试制;
(二)科技成果转化和中间试验;
(三)科技服务行业(包括咨询、交流、中介、信息等)补助;
(四)重大科研项目补助;
(五)科技贷款贴息。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实行如下二种形式:
(一)对有经济效益的项目一般实行全额有偿使用或部分有偿使用。对处于研究、试验阶段、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工业项目和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农业项目可实行部分有偿使用。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一般实行无偿使用。对环保、医疗卫生、社会公益、软科学、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处于研究阶段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一般实行无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