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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二)新产品试产试销期间获减免的所得税和增值税;
  (三)中试产品和技术贸易所获减免税;
  (四)科技企业的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
  (五)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
  (六)国家扶持出口产品开发的经费;
  (七)工程中心的创收;
  (八)其它。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计划局和其它有关部门提交一年的工作汇报;按规定完成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与市发展计划局每年一次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并根据科技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新的建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确实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酌情提前收回政府补助费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改名、合并、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享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基本建设,优先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给予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配套费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出的中试产品,优先列入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并优先推荐列入省、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享受有关减免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因研究、中试需进口的有关科研仪器、样机、样品和中试所需材料等,经报海关批准,可按科教用品管理办法,免征进口关税。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市有关部门将优先安排其承担相关重点科技开发任务和优先列入市重点科技开发项目计划。市科学技术局和市发展计划局商有关部门共同支持工程中心参与国内有关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全过程。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享受国家和省给予技术开发型机构或技术中心同等的优惠政策,具体按《广东省落实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若干政策问题的试行办法》(粤科字[1992]145号)、《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广东海关当前支持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措施》(粤府办 [1993]64号)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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