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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和市发展计划局,同时接受国家的审计与监督。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体制。
  工程中心的管理形式可因组建模式不同而不同,一般采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成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
  中心主任按依托单位执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工程中心的内部组织机构可视具体情况由中心主任确定,一般应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对中心主任负责。技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内科技、企业界的专家组成,其成员由依托单位提名,工程中心聘任。技术委员会主任由技术委员会推荐,工程中心聘任。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的关系可以下列形式存在:
  (一)工程中心和依托单位一体化;
  (二)工程中心是依托单位的二级单位,业务上相对独立,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工程中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隶属依托单位。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其经费主要由本企业(集团)提供,并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组建实施。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的人事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保险制度、奖惩制度、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可按国家规定的企业制度或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的制度制定。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要广辟资金渠道,建立技术研究开发基金,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依托单位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供的技术研究开发资金(一般企业可按当年税前销售额的2%比例提取,高新技术企业可按3%比例提取,属于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计算机行业,经国家批准实行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按10%比例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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