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计划局综合考虑专家论证结果及有关各方面意见,联合发文通知申请单位,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四)获批准的项目列入“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项目计划”。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基本建设由依托单位申请列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由市科学技术局与市发展计划局联合对工程中心进行综合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和指南,审批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检查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工程中心的评议和考核;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结题验收,指导、帮助、检查、监督工程中心的经常性业务等。
第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由市科学技术局与市发展计划局联合聘请一批熟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严谨、认真、公正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为工程中心的建设方针、政策措施、组建规划、项目选择、技术评估、工作考核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四章 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采取“以单位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行业积极支持”的原则。
第十二条 凡列入组建项目计划的工程中心,必须落实企业自筹资金,同时可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经费补助,确保组建工程顺利进行。
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销立项的工程中心,政府部门将停拨经费,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前追缴已下达的经费。
第十三条 政府补助工程中心的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以及技术开发方面的经费支出。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属无偿拨款的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
政府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必要的新建、扩建基本设施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的政府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