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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在技术转移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参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或科研机构)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提供良好的培训;
  (五)参与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的支持;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
  第六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在8%以上。
  (二)依托单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35%以上,工程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配备至少在2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占35%以上。
  (三)在某一技术领域里有较强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市或省、国家的重点科技项目,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和经验。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有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研教学或与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和《组建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市科学技术局(一式五份)和市发展计划局(一份)。
  (二)市科学技术局与市发展计划局联合组织专家对《组建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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