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废止<深圳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4日)废止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 深科[2002]10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1996年12月30日 深科[1996]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深发[1995]32号)的重大科技建设计划,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经过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计划局联审批准,即冠“深圳市”字样,成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公用技术和产业横断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工业技术服务体系;形成我市高新技术系列产品和名牌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