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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民办科技企业人员“按因公途径申办出境”实施细则》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的实施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4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 深科[2002]10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民办科技企业人员“按因公途径申办出境”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1995年4月7日 深科[1995]38号)

  为了加强外事工作的管理,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程序和要求
  民办科技企业人员因科技交流、经贸、商务活动,申请按因公途径办理出境手续,首先将有关材料报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送市科学技术局对外科技合作处,对外科技合作处对出访人员情况和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由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专人负责办理。
  各单位在申报材料时,须预留出足够的审批时间和申办护照和签证的时间。对于不符合规定时间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
  各单位要确定1—2名公司负责人(其中1名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出境任务的审批,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将各单位负责出境审批人员的签字样底及专办人员名单报市科学技术局对外科技合作处备案。
  单位负责审批人员要切实负责,对出境任务和出境人员政治思想、现实表现、业务水平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对于因审查、审批工作疏忽、失误而造成的违反外事纪律的现象,对于呈报中弄虚作假者,要追究派出单位审批人员和担保人的责任。
  二、出境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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