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的实施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4日)重新发布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6日 深科[2002]10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
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1993年11月22日 深科[1993)117号)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深府[1993]394号),进一步落实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的优惠政策,简化出国(出境)审批程序和加强归口管理,经与市外事办公室协商,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核确认后报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办理半年“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赴港长证”)和“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以下简称“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
(一)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并颁发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群”成员企业,以及承担市重点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和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以上的科技企业。
(二)承担国家科委批准的“863”计划、“攻关”计划、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并有出口创汇前景的企业。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将申办“赴港长证”和“多次有效出国确认件”的请示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对外科技合作处,经审查确认后,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