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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十一条 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由于资金确实困难,无法依时归还而要求延期或减免的,必须填报延期或减免申请表,提出延期或减免理由、期限和数额,经批准后给予延期或减免。第一次延期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二次延期,由市科学技术局与市财政局审批。延期不能超过二次,每次不能超过一年。对由于项目失败而破产的企业,由两局共同负责追回下达费用,确实追收不回的,经两局同意,从风险准备金中冲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的实施办法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1999年12月1日 深科[1999]95号)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9]171号,以下简称《规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属于深圳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在财政上列支,实行“先征后返”的操作方式;属于中央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经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和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抄送财政、税务部门备案,并由企业按减免税的规程,报经市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三、为保障深圳市科技顾问委员会的正常运作,切实增强政府产业导向决策的科学性,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从科学事业费中安排300万元用于支付聘请专家和受委托的非政府性技术评估机构及咨询服务费。
  四、《规定》第一条所指的有效、合理地配置政府资源,是指政策的各项优惠要面向不同所有制的在深企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年由财政、科技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3—5家非政府性的技术评估机构,籍此把深圳市科技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细化,为政府职能部门实施优惠政策提供客观的评估意见。同时,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一律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及行业监督,评估报告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五、《规定》第二条所指的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是指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的总量每年要增加,同时使用上要适当集中、重点扶持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的产业项目的研究、开发。由市科技、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的年度科技三项经费提前三个月作出规划,并公告项目指南。
  六、《规定》第四条所指的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及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限须在十年以上(含十年),方可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凡在我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需报经市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风险投资以外的其它经营所得应依法纳税。
  风险投资机构当年总收益为该企业“投资收益”帐户盈亏相抵后之收益;“投资收益”帐户为总亏损的企业不能提取风险补偿金。已提取风险补偿金的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用风险补偿金予以弥补,上述两种弥补亏损方法不得兼用。弥补亏损的方法需报经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七、《规定》第五条所指的我市对出国留学人员创业的资助,是指由市人事、科技、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资助对象和一次性资助金额,其中生活资助部分为3—5万元,项目研究开发资助部分为10—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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