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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公用技术和产业横断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工业技术服务体系;形成我市高新技术系列产品和名牌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在技术转移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参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或科研机构)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提供良好的培训;
  (五)参与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的支持;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
  第六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在8%以上。
  (二)依托单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35%以上,工程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配备至少在2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占35%以上。
  (三)在某一技术领域里有较强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市或省、国家的重点科技项目,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和经验。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有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研教学或与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和《组建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市科学技术局(一式五份)和市发展计划局(一份)。
  (二)市科学技术局与市发展计划局联合组织专家对《组建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三)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计划局综合考虑专家论证结果及有关各方面意见,联合发文通知申请单位,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四)获批准的项目列入“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项目计划”。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基本建设由依托单位申请列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由市科学技术局与市发展计划局联合对工程中心进行综合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和指南,审批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检查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工程中心的评议和考核;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结题验收,指导、帮助、检查、监督工程中心的经常性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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