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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批的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民办科技企业人员“按因公途径申办出境”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1995年4月7日 深科[1995]38号)

  为了加强外事工作的管理,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程序和要求
  民办科技企业人员因科技交流、经贸、商务活动,申请按因公途径办理出境手续,首先将有关材料报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送市科学技术局对外科技合作处,对外科技合作处对出访人员情况和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由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专人负责办理。
  各单位在申报材料时,须预留出足够的审批时间和申办护照和签证的时间。对于不符合规定时间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
  各单位要确定1—2名公司负责人(其中1名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出境任务的审批,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将各单位负责出境审批人员的签字样底及专办人员名单报市科学技术局对外科技合作处备案。
  单位负责审批人员要切实负责,对出境任务和出境人员政治思想、现实表现、业务水平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对于因审查、审批工作疏忽、失误而造成的违反外事纪律的现象,对于呈报中弄虚作假者,要追究派出单位审批人员和担保人的责任。
  二、出境人员要求
  各单位对于选派执行出境任务人员要严格把关。选派的人员要求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熟悉本职工作、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胜任境外工作、身体健康。已经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境执行任务。出访团组中严禁直系亲属同团出访。
  出境人员返回后,要求在一周内写出出访总结,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对外科技合作处。
  三、外事纪律
  (一)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按审批的出国访问路线活动,任何人不得在国外要求我驻外使馆为其申办去第三国的入境签证和改变回程路线办理经过国家的过境签证。要求出访人员严守外事纪律,不允许个人离队单独活动和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二)出境人员必须到安全局接受安全、纪律教育,要求自觉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严禁携带机密文件出境。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情况,要严肃查处,追究个人和公司担保人的责任。
  四、收缴和保管证件
  (一)凡经市科学技术局办理的“因公普通护照”,统一由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集中保管。出国人员在办妥所有手续后,方可登记领取护照。
  (二)出国人员在境外期间,应妥善保管护照。如有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登记报失。
  (三)出国人员回国后,须在十五天内将护照交到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四)对于逾期不交纳护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取消公司的出境申报权。
  各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外事管理制度,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对外科技合作处和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备案。市科学技术局对外科技合作处和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将定期下企业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本实施细则自1995年4月7日起实行。
 
      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1996年12月30日 深科[1996]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深发[1995]32号)的重大科技建设计划,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经过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计划局联审批准,即冠“深圳市”字样,成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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