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
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2]49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
《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68号令)、《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296号令)、《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第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我省煤炭工业“控制总量、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发展方针,现就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
《煤炭法》、
《条例》和《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办煤矿企业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分级审批。需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二、审批开办煤矿和煤矿改扩建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控制总量,淘汰落后,提高素质,确保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程序,分工负责,严格办矿条件,严格有关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程序。开办煤矿企业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依法向省煤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市(地)煤炭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的意见及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