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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义务教育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义务教育
 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
 (晋政办发[2002]48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施行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义务教育的规章制度,组织带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基础教育事业,全省义务教育基本完成了规划的目标任务,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省各地义务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我省义务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困难有:义务教育方面法律法规有关投入的规定和政策没有得到认真落实,中小学校经费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城市和县、镇中小学校建设滞后,学生入学难问题突出;教师队伍结构、布局不合理,待遇不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亟需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农村初中学生流失问题比较严重;未“普九”县的攻坚任务和已经“普九”地方的巩固提高任务仍然非常艰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全省义务教育的进一步普及和整体水平的提高。
  省人民政府要求,在“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义务教育工作继续摆在“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采取更加积极有力的措施,努力解决好省人大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取得新的发展和提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投入,切实保证义务教育学校良好的办学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发挥政府财政拨款在义务教育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千方百计增加义务教育投入,特别是要保证中小学公用经费按照省定的标准切实落实,并逐年有所增长,保证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省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将对各市(地)、县(市、区)上一年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排队,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未达到“三个增长”规定的市(地)、县(市、区)不得盖楼堂馆所,不得买车,市(地)、县(市、区)级领导不得出国,没有评先选优资格,并要由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及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检查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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