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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11)重视和加强中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为中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卫生人员培训、技术和管理指导、巡回医疗、设备支援等,并使之制度化。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必须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半年以上,有关部门应坚持将此标准作为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
  四、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
  (12)增加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投入。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1]60号)和《指导意见》,稳定和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卫生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卫生建设,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基础卫生设施条件改善、人才培养等工作。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和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保证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农村卫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服务条件,并根据农村卫生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加大对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农村改水改厕、初级卫生保健和农民健康保障制度建设等专项投入。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机构实行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和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服务。定项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买和离退休人员费用。定额和定项补助制定的依据按《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加大对中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投入力度。财政、卫生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中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各种卫生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向中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中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市县要将卫生扶贫工作纳入扶贫计划,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扶贫资金用于卫生扶贫,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13)落实国家对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向农村卫生机构和乡村个体医生乱收费、乱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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