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改革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产权制度。以公有制为主导,适应农村多元化经济主体和多层次医疗消费并存的新形势,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卫生机构的发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由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可以由政府和集体投资举办,也可以合作经营;医疗诊所、村卫生室在承担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等任务的基础上可由集体举办、乡村联办,也可由乡村医生或个体医生联办。
(5)调整和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优化县(市)、乡、村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能,改善服务质量。做好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将现有的各类防疫防病机构进行调整重组,合理设置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结合乡镇撤并重新规划并重点建设中心卫生院,充分发挥其辐射功能。为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在乡镇撤并中被撤并的乡镇,其卫生院原则上予以保留,服务人口少、效益差的可转型为以预防保健为主的卫生所。
(6)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卫生服务实行机构共建,资源共享。尚未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乡镇,不再建立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室,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7)认真落实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要求,制定分阶段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按期完成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
(8)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意愿,实行不同保障水平、不同保障形式的健康保障办法。经济发达地区,提倡以市县或乡镇为单位实行大病统筹医疗,经济欠发达地区主要以实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为主,使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农民都能得到基本的卫生服务。
(9)大力创建文明生态村镇,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各市县要结合文明生态村建设,大搞爱国卫生运动,加大改水改厕工作力度,逐步普及安全饮用水,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生存发展条件。注重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大力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逐步形成中医专科(专病)特色和优势,积极向农村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进一步巩固和推进农村中医先进县建设。
(10)提高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素质。加强对农村卫生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使80%的乡村医生5年内达到中专以上水平,10年内大部分乡村医生达到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水平。乡镇卫生院医生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分流。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技术人员要予以清退。凡毕业后自愿到乡、村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各级政府和人事部门要制定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引导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