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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琼府[2002]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我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农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积极推行县乡村卫生服务纵向合作和横向联合。保亭县“县乡村卫生管理一体化”新模式,实行县乡卫生机构规模、功能和布局的合理调整,推行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七统一”管理(统一规范管理、统一防保业务管理、统一医疗质量监控、统一院内感染监控、统一在职继续教育、统一药品配送、统一对重点村卫生室的指导)和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九统一”管理(统一人员准入标准、统一防保健康教育和卫生行政任务、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财务管理与监督、统一工作规范、统一医疗质量监控、统一院内感染监控、统一在职继续教育、统一药品配送),是新时期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各市县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广保亭县行业管理的经验,理顺农村卫生管理体制,盘活现有卫生资源,充实乡级,加强村级,压缩医疗,充实防保,强化县对乡、乡对村的卫生业务扶持、指导和监督管理功能,提高乡村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我省农村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农村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横向联合,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2)改革农村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指导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行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乡镇卫生院是否上划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3)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院(所、站)长公开招聘,在较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担任院(所、站)长。实行院(所、站)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并采取定期财务审计、民主测评与监督等方式约束院(所、站)长行为,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院(所、站)长负责制。实行全员竞争上岗,转岗分流,鼓励省、市、县卫生机构富余的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或村卫生机构工作。加强卫生人才市场建设,大力推行人事代理制。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进一步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单位可试行院(所、站)长年薪制,允许和鼓励城镇优秀管理人才和医学专业技术人才到农村卫生机构兼职兼薪。
  二、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产权制度改革,调整和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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