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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2年11月至12月底,各区县根据集中检查的情况,对部分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和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仍不进行整改或弄虚作假的,应当严肃处理。
  四、责任分工
  全市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由主管副市长牵头统一协调领导,市卫生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对偷逃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会组织要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认真完成本地区的专项整治任务。
  五、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提高社会参与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举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培训班,切实增强有关人员的法律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卫生监督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情况的义务,加强劳动者上岗前培训,组织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知识,使劳动者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宣传。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依靠广大群众,掌握严重职业危害线索。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查,做到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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