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至12月底,各区县根据集中检查的情况,对部分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和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仍不进行整改或弄虚作假的,应当严肃处理。
四、责任分工
全市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由主管副市长牵头统一协调领导,市卫生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对偷逃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会组织要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认真完成本地区的专项整治任务。
五、大力宣传
《职业病防治法》,提高社会参与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举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培训班,切实增强有关人员的法律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卫生监督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情况的义务,加强劳动者上岗前培训,组织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知识,使劳动者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宣传。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依靠广大群众,掌握严重职业危害线索。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查,做到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