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
重点检查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重点为苯及其化合物、正己烷、四氯化碳、二硫化碳、三氯乙烯、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等有机溶剂类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箱包加工、皮革加工、制鞋、玩具制造、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建筑防水等行业和粘合剂、防水涂料等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整治。要把城镇周边地区和偏远农村地区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中小型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地下黑加工点作为检查的重点。
被检查的用人单位中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要立即停业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经整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未依法纳税的,除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还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职业病防治法》)和《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关闭。对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产品;造成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的,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安排对患者进行诊治,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应有的待遇。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在依法予以处罚的同时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由其承担所需费用,同时予以处罚。对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其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2002年9月底前用人单位自查自纠。
2002年10月至12月开展集中检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