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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决定

  13.0.2 景观线保护范围内新建筑的高度,应按测试高度控制,严禁插建高层建筑。
  14 城市街道对景的保护
  14.0.1 对于历史形成的对景建筑及其环境要加以保护,控制其周围的建筑高度。对有可能形成新的对景的建筑,要通过城市设计,对其周围建筑的高度、体量和造型提出控制要求。
  14.0.2 在旧城改造中必须处理好街道与重要对景建筑的关系,如北海大桥东望故宫西北角楼,陟山门街东望景山万春亭、西望北海白塔,前门大街北望箭楼,光明路西望天坛祈年殿,永定门内大街南望永定门城楼(复建),北中轴路南望钟鼓楼,地安门大街北望鼓楼,北京站街南望北京站等。
  15 旧城建筑形态与色彩的继承与发扬
  15.0.1 旧城内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与旧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15.0.2 对旧城内新建的低层、多层住宅,必须采用坡屋顶形式;已建的平屋顶住宅,必须逐步改为坡顶。
  15.0.3 旧城内具有坡屋顶的建筑,其屋顶色彩应采用传统的青灰色调,禁止滥用琉璃瓦屋顶。
  16 古树名木的保护
  16.0.1 在危改区或新的建设区,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及大树。
  16.0.2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绿地建设包括街道、胡同和院落绿化。
  16.0.3 旧城内的改造区应尽量增加公共集中绿地,绿地建设应采用适合北京特点的植物品种。
  17 旧城危改与旧城保护
  17.0.1 应树立旧城危改与名城保护相统一的思想。
  17.0.2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危房,必须严格按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实施,以“院落”为单位逐步更新,恢复原有街区的传统风貌。
  17.0.3 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的危改地区,必须加强对文物及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核查、保护,严格执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高度控制等有关规定。
  17.0.4 建设单位必须处理好与保护有关的工作才能申报危旧房改造方案。危改项目的前期规划方案必须包括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内容包括街区的历史沿革、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遗存的保护、古树名木和大树的保护、对传统风貌影响的评价、环境改善的措施等。
  18 传统地名的保护
  18.0.1 传统地名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加以保护。
  18.0.2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传统胡同、街道的历史名称不得随意修改。
  19 传统文化、商业的保护和发扬
  19.1 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扬
  19.1.1 北京具有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并较有代表性的有庙会、戏院、会馆等。
  19.1.2 应尽量恢复各区有代表性的庙会,包括厂甸、白塔寺、护国寺等。
  19.1.3 以昆曲和京剧为重点,进一步繁荣北京的传统戏曲事业,加强戏院和相关文化设施的建设。
  19.1.4 应采取措施恢复和合理利用会馆。
  19.2 传统商业的保护和发扬
  19.2.1 传统商业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符合当地民族生活习惯的、具有明显特色且不断继承发扬的商业、服务业。
  19.2.2 传统商业的保护主要包括传统商业街区的保护与改造和老字号的恢复与保护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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