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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决定

  1.0.1 为深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特制定本规划。
  1.0.2 在本次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1.0.3 本规划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和管理规定,应遵循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规、规定。
  1.0.4 本规划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如有重大调整,必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2 规划依据
 
 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
  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1991年6月修改)
  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5月)
  2.0.4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6月)
  2.0.5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1994年)
  2.0.6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
  2.0.7 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1993年10月)
  2.0.8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1999年4月)
  2.0.9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9月)
  2.0.10 《北京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2001年3月)
  3 规划指导思想及思路
  3.1 规划指导思想
  3.1.1 坚持北京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世界著名古都的性质。
  3.1.2 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
  3.1.3 重点搞好旧城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
  3.1.4 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使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中得以持续发展。
  3.2 规划基本思路
  3.2.1 规划基本思路为:三个层次和一个重点。
  3.2.2 保护的“三个层次”是:文物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一个重点”是:旧城区。
  4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4.1 文物保护的层次和内容
  4.1.1 北京拥有世界文化遗产5处:故宫、长城、周口店北京猿人遗迹、颐和园、天坛;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34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01处;区、县级文物暂保单位237处;普查登记在册文物2521处;共计3553处。
  4.1.2 旧城范围内(四至以二环路界定,占地62.5平方公里)有世界文化遗产2处:故宫、天坛;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34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15处;区级文物暂保单位39处;普查在册文物478处;总计800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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