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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决定

  三、必须处理好危房改造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危房修缮改建项目,必须按照《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具体规划要求,在保护各级别文物及四合院等历史建筑和遗存的前提下,使危房得到改造,公共设施不断完善,居民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延续原有街区风貌。改建项目必须在先确定保护内容后,再做规划和设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的危房改造项目,要加强对文物、古树名木以及有保存价值的四合院、胡同等历史建筑和遗存的保护。旧城危改政策要有利于旧城内人口的外迁与疏导,通过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先行缓解旧城人口密集的状况。
  四、建设单位和危旧房产权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研究和申报危旧房改造方案。旧城内房屋维护改造方案必须先由相关专家提出咨询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由规划、文物、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危改项目的规划方案必须有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论述,包括街区的历史沿革、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和遗存的保护、古树名木和大树的保护、对传统风貌影响的评价、环境改善的措施等内容。
  五、要调整旧城区内的交通结构,完善公共设施。旧城区内的交通必须采取以公共交通为主的方式。要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角度,组织重点研究旧城区的交通、道路系统,编制调整旧城区路网规划和修建方式,实施严格的停车管理措施,限制和调节驶入城区的汽车交通量。要抓紧编制旧城区公共设施完善方案并逐步落实,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六、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积极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工作出谋划策。对通过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发现的破坏和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行为,规划、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坚决查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目录

  1 总则
  2 规划依据
  3 规划指导思想及思路
  4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5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6 旧城整体格局的保护
  7 历史河湖水系的保护
  8 城市中轴线的保护和发展
  9 皇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10 明、清北京城“凸”字形城廓平面的保护
  11 旧城棋盘式道路网和街巷胡同格局的保护
  12 旧城建筑高度的控制
  13 城市景观线的保护
  14 街道对景的保护
  15 旧城建筑形态与色彩的继承与发扬
  16 古树名木的保护
  17 旧城危改与旧城保护
  18 传统地名的保护
  19 传统文化、商业的保护和发扬
  20 实施保障措施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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