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决定
(京政发[200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批复的《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的,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文件。在加快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进程中,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落实《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
《规划》),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定要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文物、建设、园林、市政管理、国土房管等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制度,严格把好审批关,保证切实执行
《规划》确定的保护内容和范围,实现有效保护古都风貌、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和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有机结合的目标。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有关政策,支持试点工作,确保
《规划》的实施。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
《规划》,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规划》依法编制,内容详实、丰富、具体、细致,坚持了北京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的性质,正确处理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重点是搞好旧城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使其在保护中持续发展。
《规划》是今后城市规划建设、旧城区保护和改造的基本依据。本市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划》的行为,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予以认真查处。对违反规定批准建设的渎职、失职行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