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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意见
 (晋政发[2002]21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货币化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职工的住房工资。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在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加挂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牌子,具体承担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办法,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组织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监督管理对象和内容
  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市(地)政府(行署)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省监管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地)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及配套银行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管。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监管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1、管委会组成不符合“三个三分之一”规定的行为;
  2、管委会委员中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行为;
  3、管委会违反规定不按期召开会议的行为;
  4、行政决策代替民主决策的行为;
  5、承担管委会会议筹备和决策事项督办工作的机构代替管委会决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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