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山西省试点城市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2]51号)
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我省是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示范工作试点省。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示范工作的总体安排及我省二氧化硫排放实际情况,确定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为我省试点城市。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省环保局制定了《山西省试点城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山西省试点城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
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推行二氧化硫排放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放许可证)制度和排污交易,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示范工作,并将山西列为试点省。为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探索我省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交易的途径,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第二条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对示范工作的安排及我省“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二氧化硫排放状况和工作基础,确定太原市、大同市和阳泉市为试点城市。本方案仅适用于上述三个试点城市及参与试点的排污单位(简称试点单位)。
试点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之和应占到全市重点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之和的70%以上。
第三条 试点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试点单位排放许可证,并对试点单位排放二氧化硫和排污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试点单位须按本方案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并在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指标内排放二氧化硫或进行排污交易。
试点单位不得超过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指标排污或无证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