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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社会各界捐助和资助的经费;
  (三)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 保学金发放对象,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书费、杂费的贫困学生。
  第五条 保学金的补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6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260元。
  第六条 保学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解决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的书款、杂费。
  第七条 特困生的申请资格:农村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年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城镇居民收入在各县 (市、区)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其以下的。
  第八条 保学金评定
  保学金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由贫困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厂矿企业)有关本人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材料;经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学生代表评议学生在校期间(至少一个学期)及上一学年度的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条件的上报学校,经学校核实并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后,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逐级上报市(地)、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学期中如遇天灾人祸,可随时申报审批)。
  各基层单位必须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绝不允许虚报贫困生人数,凡虚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九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贫困学生人数将省补助的保学金按预算级次下达市(地)、县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保学金拨付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一次性支付给学校,不直接发给学生本人,学校免收享受保学金特困生的相应费用。
  第十条 保学金的管理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保学金的管理,省、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确保保学金及时拨付,按时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户,实行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保学金的监督
  (一)实行公示制度。各中小学确定的特困生,一经认定,立即公示;保学金的收支情况每学年末公布一次,接受上级部门、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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