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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
 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2]50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晋”战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真正解决学龄儿童和少年因贫困而失学的问题,保障《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9月起建立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现将《山西省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山西省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实践和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有效解决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特别是因家庭贫困而导致辍学的问题,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义务教育保学金实施的宗旨:为实施科教兴晋战略和提高全省人民的整体素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扶助家庭贫困的学生,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全社会的关爱送给这些学生及其家庭,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二条 保学金实施的原则
  (一)坚持思想教育、法制制约和物质资助相结合的保学控辍原则;
  (二)坚持政府筹资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措保学金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申请、社会公示和公正审批相结合确定贫困学生的原则;
  (四)坚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财政部门监督、学校管理、学生享用的原则。
  第三条 保学金的资金来源
  (一)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义务教育保学金制度,省人民政府2002年安排本学年专项经费800万元,2003年预算安排专项经费1000万元。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及《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中规定的责任,足额安排资金。未足额安排的,省财政将用转移支付资金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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