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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0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29日

       云南省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三、第五条删除。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各级工会依法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职工互助合作,帮助困难职工,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五、第六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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