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以上一年度实际收入或前几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为基础,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收入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财政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以上一年度的实际预算支出或原定预算支出基数为基础,剔除各类不合理以及可以节约的支出,再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事业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的变化情况,以及政策性增人增资、精简机构和人员、节约开支等因素,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乡镇财政支出基数应保证乡镇政府基本支出需要,不留缺口。
(三)上解或补助基数:乡镇财政收支基数核定后,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可视其财力状况,实行定额上解或定额递增上解;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乡镇,可采取定额补助或转移支付等形式给予补助。
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一)全面实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户统管”。在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乡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各单位财务收支由乡镇财政所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具体的操作规程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加快建立乡镇国库,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乡镇国库建设,有条件而尚未建立国库的乡镇要尽快建立。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国库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乡镇国库资金除用于拨付预算安排的支出外,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开支。
(三)完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及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统一发放制度。要按照《吉林省市县工资性资金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市、县工资性资金管理国库操作办法》的要求,建立工资专户,优先保证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以下九年义务制教育编制内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经费上划到县级财政统一管理,建立教职工“工资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和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直接拨入为教职工开设的个人帐户中,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正常发放。
(四)建立和完善对乡镇及村的补助制度,确保必要支出需要。对于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困难乡镇,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都要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以保证乡镇机构正常运转。乡镇也要对村级组织正常经费支出财力缺口给予补助,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五)清理债务,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各地要认真清理乡镇债务,防范乡镇财政风险。在全面清理、检查落实的基础上,摸清乡镇债务的来源、用途和现状,区别不同债务情况,明确债务人,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处理和消化。对于确应由乡镇财政承担的到期债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乡镇偿债准备金,分年逐步清偿;对于不属于乡镇财政承担的其它债务,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分别进行清偿。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乡镇政府及办事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律不得为企业担保。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根据财力制定发展计划,不得打赤字预算,不得超越自身能力借债搞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