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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小组办公室关于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吉政办发[2002]42号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县(市)乡镇财政分配关系,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财政部关于下发<改革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财预[2000]134号)和《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吉发[20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在保证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财政政策和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一级政府设立一级财政的原则,合理确定县(市)、乡镇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给乡镇政府必需的财政管理权限,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积极性。
  (二)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要合理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将适合乡镇管理的收支下放到乡镇管理,做到权责结合,乡财乡理,乡事乡办。属于乡镇范围内的增收,由乡镇财政支配;乡镇范围内的减收,由乡镇财政负担,自求平衡。
  (三)基本稳定、局部调整原则。为了保持现行财政体制的相对稳定,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到乡镇财政体制方面的变动,要尽量在原体制上进行局部调整和完善。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原则。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要求,各地要结合各乡镇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因素,可以实行不同类型的财政体制。
  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收入范围:乡镇范围内组织征收的按规定作为乡镇收入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各税,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新增部分全部留给乡镇财政。
  (二)支出范围:乡级政权正常运转支出和乡镇社会事业发展支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支出,公共设施维护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新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计划生育补贴(含村计生委员报酬和村民小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户补贴)、优抚费、敬老院补贴和散居五保户供养费、特困户补助、农民大病救助专项资金、部分乡级道路修建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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