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监督向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水费、电费、机耕费、畜禽防疫费、灭鼠费、植保费、保险费、村级报刊订阅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向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罚款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农村中小学校向学生收费情况。
第三章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和各项收费的依据、项目名称、收取标准、对象范围等必须在收费之前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交纳。
第十六条 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凡向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各种款物以及要求农民承担的劳务,必须在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组织、监督下,由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如实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并由村委会在每年3月末前发放到户。凡未填入监督卡或未将监督卡发放到户的,农民有权拒绝交纳款物和出工。
农民负担监督卡由省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严禁向农民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必须实行“一费制”,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农村中小学校不得收取或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严禁向农村中小学生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学校不得为学生代办保险,强行代购或推销书刊杂志、复习资料、学习用品及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村级报刊订阅费用实行“限额制”。具体限额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无权设立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第二十条 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农村“一事一议”筹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及其他经营和财产性收入等,由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代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支出,实行报帐核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