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村承包土地的农村劳动力都有承担筹劳的义务;
(三)本村不承包土地务工经商的农民都有承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义务。
第八条 向农民筹资每年每人不得超过15元,向农民筹劳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
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但要明确动用期限和数量。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要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九条 对本村不承包土地务工经商的农民,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按照“一事一议”筹资和村提留人均承担水平交纳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资金。收取的资金纳入“一事一议”筹资内统一管理。
第十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相应的减免。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劳动力,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减免其承担的筹劳工日:
(一)三等乙级以上的退役军人以及复员军人复员未满一年的;
(二)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参加劳动的;
(三)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减免的。
第十二条 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和收取时间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计划并按事项作出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有纪录,到会村民要签名盖章。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筹资筹劳决定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筹资筹劳决定,报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村内筹资筹劳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挪用。
向农民筹劳一般应当在农闲期间使用,不得跨村使用。
第十四条 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不得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以资代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