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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农业税征收机关对农业税正税和附加同时征收后,统一缴入农业税收存款户,由征收机关对正税和附加按资金性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划分,正税缴入国库,附加划入乡(镇)农经站。
  第二十五条 市州、县(市)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土地和常年产量,应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如有变动,要及时变更纳税登记。
  第二十六条 农业税征收机关按农业税计税要素核定的应纳税额和减免税额,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业税征收机关可在乡(镇)村建立协税、护税网络,聘用协税护税人员。征收机关应依据有关税收法规,制定协税、护税人员岗位责任和行为规范,加强指导监督。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农业税征收机关做好征收工作,村级要设立农业税征收帐簿。征收机关要根据协税、护税人员的工作量和任务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八条 农业税分为夏、秋两季征收,夏征期为3月1日至9月30日;秋征期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夏征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产品收入的当日,纳税期限为30日;秋征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当地主要粮食作物正常收获时间,纳税期限为2个月。因粮食收购入库原因,影响农业税按期征收入库的,经县(市、区)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缓征,缓征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征收机关根据当地种植农作物的结构及其收获时节和纳税人的经济构成状况,也可以实行常年征收。
  第二十九条 农业税及附加以折征代金的方式结算。
  农业税及附加以实物交纳、货币结算的,征收机关可驻粮库(站)征收或委托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时代扣代缴税款;交纳现金的主要由征收机关直接征收或由征收机关组织协税、护税员征收。纳税人应当按照征收机关的规定主动到征收机关缴纳税款。代扣代缴的税款和以现金形式征收的税款,要做到日清日结,及时上缴国库。具体征收方式由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 农业税的计税价格,以粮食年度当年主粮保护价为基础,综合考虑市场因素,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一条 农业税征收经费从农业税及其附加实征总额中按一定的比例安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由征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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