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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改种果树、药材和其它经济林木的,经当地征收机关调查核实确实没有农业收入的,经批准可以免征农业税。
  第十九条 农村烈军属、残疾人、五保户及特困户,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第二十条 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实产折主粮达不到计税常年产量的,根据歉收程度,按照下列减免标准计算,减征或者免征当年的农业税:
  歉收不足2成的不减征;
  歉收2成(含2成)以上不到3成的,减征依率计征税额的20%;
  歉收3成(含3成)以上不到4成的,减征依率计征税额的40%;
  歉收4成(含4成)以上不到5成的,减征依率计征税额的70%;
  歉收5成(含5成)以上的免征。
  农业税附加,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由征收机关随同正税同比例减免。
  第二十一条 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政府和当地征收机关核实后,报市州、县(市)以上征收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州、县(市)以上征收机关要从当年依率计征农业税税额中提取20%的“以丰补歉”调剂资金,专项用于农业税减免。其中:70%留给市州、县(市),用于辖区内农业税的社会减免和自然灾害减免,30%上缴省,用于补助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市州、县(市)农业税减免。
  市州、县(市)以上征收机关要从附加比例确定的附加额中提取20%的“以丰补歉”调剂资金,留在村提留中,同时,相应减少乡镇财政对村级的补助,减下来的补助资金,纳入农业税附加减免资金,与正税减免资金统一管理使用。
  各级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减免资金的管理,动用减免资金需同级政府批准。农业税正税减免资金与附加减免资金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税征收机关根据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农业税税额,编制农业税征收清册,并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到指定的征收机关缴纳农业税及附加,征收机关收到税款时,开具统一印制的农业税及附加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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