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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等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三)农民在宅基地范围内为自用而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农村烈军属、残疾人、五保户及特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征或免征农业特产税。
  (五)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一线人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免征农业特产税。
  (六)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减产减收,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征或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十二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征收机关审核,报市州、县(市)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收入,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计税收入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十四条 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取得农业特产收入后,改征农业特产税。
  第十五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生产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日;
  (二)收购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购产品的当日。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当地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在生产环节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向生产地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农业特产税;在收购环节纳税的单位和个人或由收购单位代扣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向收购地征收机关缴纳。
  第十八条 应税农业特产品运出征收机关管辖地以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事先向指定的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农业特产税,按规定办理有关外运签证手续,持有关纳税凭证随货同行。否则,一经查出,由查验地征收机关补征农业特产税。
  省外运进我省各地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凡持有省外征收机关开具的农业特产品外运证明的,在我省境内不再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十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条 农业特产税征收机关要根据每年的税源调查结果,编制农业特产税税源台帐,并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征收机关收到税款时,开具统一印制的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完税凭证。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农业特产税。受委托代征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依法代征税款。
  第二十二条 除国有、乡(镇)以上集体企业及部队、机关、学校等单位以外的纳税人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在生产环节按实征正税税额的20%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附加,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由征收机关随同农业特产税同步征收和减免。
  第二十三条 农业特产税征收机关对农业特产税和附加同时征收后,统一缴入农业税收存款户,由征收机关对农业特产税和附加按资金性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划分,农业特产税缴入国库,附加划入乡镇经管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执行。

        吉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税目      │  适用税率(%) │  征收范围     │
│           ├────┬────┤           │
│           │生产单位│收购单位│           │
│           │和个人 │和个人 │           │
├───────────┼────┼────┼───────────┤
│一、烟叶产品     │    │    │           │
├───────────┼────┼────┼───────────┤
│  晾晒烟      │    │  20 │           │
├───────────┼────┼────┼───────────┤
│  烤 烟      │    │  20 │           │
├───────────┼────┼────┼───────────┤
│二、园艺产品     │    │    │           │
├───────────┼────┼────┼───────────┤
│  果  品     │  8  │    │含采集野生水果    │
├───────────┼────┼────┼───────────┤
│  蚕  茧     │  8  │    │含桑蚕茧、柞蚕茧   │
├───────────┼────┼────┼───────────┤
│  花  卉     │  8  │    │           │
├───────────┼────┼────┼───────────┤
│  苗  木     │  5  │    │含经济林、经营性苗木 │
├───────────┼────┼────┼───────────┤
│三、水产品      │    │    │           │
├───────────┼────┼────┼───────────┤
│  水产养殖     │  8  │    │含林蛙        │
├───────────┼────┼────┼───────────┤
│  捕捞品      │  8  │    │           │
├───────────┼────┼────┼───────────┤
│  水生植物     │  8  │    │含芦苇        │
├───────────┼────┼────┼───────────┤
│四、林木产品     │    │    │           │
├───────────┼────┼────┼───────────┤
│  原  木     │  8  │    │           │
├───────────┼────┼────┼───────────┤
│  木本油料     │  8  │    │含松籽、核桃、榛子等 │
├───────────┼────┼────┼───────────┤
│  其他林木产品   │  8  │    │           │
├───────────┼────┼────┼───────────┤
│五、牲畜产品     │    │    │           │
├───────────┼────┼────┼───────────┤
│  畜  皮     │    │  5  │           │
├───────────┼────┼────┼───────────┤
│  羊毛、兔毛    │    │  10 │           │
├───────────┼────┼────┼───────────┤
│  羊  绒     │    │  10 │           │
├───────────┼────┼────┼───────────┤
│六、药材产品     │    │    │           │
├───────────┼────┼────┼───────────┤
│(一)植物药材     │    │    │           │
├───────────┼────┼────┼───────────┤
│1.人参        │  8  │    │种籽、种栽、西洋参  │
├───────────┼────┼────┼───────────┤
│2.其他植物药材    │  5  │    │           │
├───────────┼────┼────┼───────────┤
│(二)动物药材     │    │    │           │
├───────────┼────┼────┼───────────┤
│1.鹿  茸      │  5  │    │           │
├───────────┼────┼────┼───────────┤
│2.其他动物药材    │  5  │    │           │
├───────────┼────┼────┼───────────┤
│七、食用菌产品    │    │    │           │
├───────────┼────┼────┼───────────┤
│  黑木耳、银耳   │  8  │    │           │
├───────────┼────┼────┼───────────┤
│  香菇、蘑菇    │  8  │    │           │
├───────────┼────┼────┼───────────┤
│  菌  种     │  5  │    │           │
├───────────┼────┼────┼───────────┤
│八、其他农业特产品  │    │    │           │
├───────────┼────┼────┼───────────┤
│  蜂  蜜     │  5  │    │           │
├───────────┼────┼────┼───────────┤
│  山野菜      │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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