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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意见

  (三)以联合征信系统为中心,逐步扩大征信的业务范围。
  1.征信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以及与企业信用关联度高的有关信息。
  (1)法律、法规允许公开的信息。主要是反映企业合法性的认证信息,可以不经过企业授权或委托采集、整合、公开和使用的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信息。
  (2)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经过企业授权或委托,采集、整合、公开和使用的信息,主要是反映企业合同信誉、资产变动、经营状况、还贷信誉、纳税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用信息。
  (3)企业年度检验信息。主要反映企业年检情况。
  (4)涉及企业信用状况的特别信息:主要反映关联企业的信用要素,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记录。
  2.征信的扩充要素。主要涉及企业产品质量、通关检验、外汇使用记录。
  (四)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企业信用系统。
  1.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企业信用评价是由信用评估机构在对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信状况作出评价,并以最简单的记号或文字形式给予明显的等级结论的过程,分为证券(包括债券、股票、投资基金)评级、企业信誉评级和特定信用关系评价三种。应根据全省企业基本信用制度和不同行业的特点,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各市州、各行业对企业的信用评价标准必须以我省企业基本信用制度为依据,符合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经过省企业宏观调控管理部门的认可。
  2.将企业担保机构纳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范围。一是成立我省信用担保机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增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我发展的能力,建立起省、地两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二是制定和落实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防范信用担保行业的风险。三是信用担保协会制定信用担保业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凡由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应以信用担保协会的信用评价为准。
  3.条件成熟时,成立全省企业信用评价协会或联合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和指导全省企业信用评价的各项工作,促进我省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向规范统一的方向发展。
  五、完善企业信用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企业征信服务业的行业管理。行业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规则、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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