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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行为
  自治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对土地流转合同纠纷进行调解或仲裁。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要求对流转土地进行登记的,由当事人向乡镇土地流转合同管理部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土地流转合同要统一规范,由自治区农业厅统一制发土地流转合同格式。流转合同要明确流转形式、流转的土地(包括座落、面积、质量、用途等)、期限、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发生土地流转时,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报乡镇土地流转合同管理部门和发包方备案。县、乡两级土地流转合同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指导土地流转当事人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及时办理因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以及合同鉴证。在办理土地流转合同备案时要认真审核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对违背农民意愿或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依法纠正。各地要逐步建立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登记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要贯彻执行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政策服务,依法维护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村级组织要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不能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土地流转,损害农民利益;不能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包;不得不经农户委托授权代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更不准截留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代扣代缴税费和乱收费。
  农户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经营,原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继续有效,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履行。农户将承包土地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或者为方便耕作或其它需要对承包地块进行互换,变更原承包经营合同或地块的,要办理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或重订手续。当年季节性委托代耕的土地流转可以不签订流转合同,但应通知发包方。农户可以书面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发包方接受农户委托后,要依法代理,不得超越农户授权,损害农民利益。
  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要端正服务目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在开展土地流转服务时,要坚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确保耕地复耕能力”的原则开展服务工作,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服务,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在接受原土地承包者的流转委托时,要有委托书并有委托人的签名盖章并依法代理,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损害农民利益。党政机关不能从事或参与土地流转的中介业务,更不能借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之名,经营土地租赁业务,分享地租。
  土地问题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土地承包政策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土地流转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要帮助土地流转合同管理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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